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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,税务如何界定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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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”参考口径:
【相关法条】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,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河南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(豫地税函[2010]202号)二、关于“计税价格明显偏低”的问题。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豫地税发〔2010〕28号)第三条第二款第6小项中:“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,按核定征收率8%征收土地增值税”,该处的“明显偏低”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%,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;无销售价格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、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、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,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。
海南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》(琼地税函[2015]917号)一、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?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%且无正当理由的,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,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)及其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税字[1995]6号) 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,视为有正当理由:(一)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; (二)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;(三)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; (四)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。
土地增值税的地域化标志非常显著,很多业务都是基于地方口径的执行,点击了解各地关于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理正当理由”界定的规定。基于大家对各地政策口径的学习需求,《税苑微课》在此基础上研发了新系列微课《全国土增政策执行口径解析》,以全国地方政策为蓝本,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,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流程,从预征到销售,从开发到清算,结合项目清算的涉税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解读,让学员从点到面,由浅入深,可以更好地把握不同地区对同一业务的口径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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